突然收到資遣通知,最常見的問題是:「被資遣可以拿多少錢?」實際金額通常要分別檢查資遣費、未依法預告的工資、尚未結清的薪資與特別休假工資,不能只看公司口頭提出的一個數字。以下依台灣現行勞動法規整理判斷步驟。
先確認公司是否有合法資遣事由
雇主不能只因「不適任」或「公司決定」就任意終止契約。資遣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等法定事由;如果理由、程序或證據不足,可能涉及違法解僱。勞工也不要在尚未釐清前,急著簽署自願離職書或放棄權利文件。
若公司積欠薪資、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或有其他重大違約情形,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也可能屬於非自願離職。可延伸閱讀:老闆積欠薪水怎麼辦?
資遣費怎麼算?新制常見公式
適用勞退新制的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新制資遣費=平均工資 × 0.5 × 新制年資
例如平均工資為4萬元、新制年資3年6個月,概算為4萬元 × 0.5 × 3.5=7萬元。這只是單純示例;若同時有勞退舊制年資、工資項目認定爭議、留職停薪或年資中斷,計算方式會更複雜。平均工資也不是只看底薪,原則上是以事由發生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計算。可利用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先行估算。
雇主沒有提前通知,可能還要給預告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者應提前10日預告;滿1年未滿3年者為20日;滿3年以上者為30日。雇主未依法提前預告,應給付不足預告期間的工資。
在預告期間內,勞工為另找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謀職假,每星期最多2日,工資照給。預告工資與資遣費是不同項目,應分開計算。
離職時還應檢查哪些款項與文件?
- 薪資與加班費:確認最後工作日以前的工資是否結清。
-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契約終止時,未休日數原則上應折算工資。
- 服務證明書:勞工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 非自願離職證明:用於失業給付等申請,和一般服務證明書用途不同。
若雇主拒絕開立離職證明,符合規定時可向地方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若雙方正爭執離職原因,也可依個案檢附調解受理或訴訟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被資遣後,建議先保留這些證據
請保留勞動契約、薪資單、匯款紀錄、出勤與加班資料、公司規章、考核紀錄、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資遣通知及離職文件。不要只依賴口頭說法,因為終止理由與日期往往會影響後續請求。
高雄勞資爭議可以怎麼處理?
可先向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涉及確認僱傭關係、積欠工資、資遣費或損害賠償,則應依證據與時效評估後續程序。需要個案協助,可查看高雄勞動法律師服務、律師收費標準或聯絡資訊。
常見問題
試用期被解僱,也有資遣費嗎?
試用期並非勞動法規的空窗期。是否應給資遣費,仍要看終止契約的法律依據與實際工作年資,不能只因公司稱為「試用期」就排除保障。
公司叫我簽自願離職,可以簽嗎?
自願離職可能影響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認定及失業給付。簽署前應先確認文件內容、真實離職原因及款項;若已發生爭議,盡快保存證據並尋求協助。
本文依2026年9月可查得之台灣法規與主管機關資料整理,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仍應依契約、年資、離職原因及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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