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教室|本票裁定與債務爭議|資料核對:2026年10月8日
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上面寫著「准予強制執行」,即使你認為已經還款,也應先核對送達日期、案號與本票內容。向高雄法律事務所諮詢時,最需要釐清的是:爭議適合抗告,還是必須另行起訴,以及執行程序是否已經開始。
一、本票裁定是否代表法院認定我確實欠錢?
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裁定採形式審查,主要檢查票據形式與聲請要件,並未終局確認雙方實際債權是否存在。這項區別可參閱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17號裁定。
因此,「錢已還清」「沒有收到借款」「簽名遭冒用」等爭議,不能期待只在抗告程序中就全部解決,應依具體事實評估確認之訴等救濟。
二、10日抗告與20日確認之訴,差在哪裡?
本票裁定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受裁定送達者應於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原則自合法送達翌日起算,實際截止日還須核對送達方式與期間規定;不是從自行拆信那天重新計算。期間計算另參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與民法第120條。
主張本票偽造、變造: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另規定,發票人得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作成本票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這是另一個程序,不能用一封「我不同意」的陳述取代起訴,也不是所有債權爭議都適用同一20日規則。
若文件其實是「支付命令」,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的20日異議制度。可先閱讀收到支付命令的異議程序,不要把兩種書狀混用。
三、抗告或提起確認之訴,會自動停止執行嗎?
抗告原則上不會自動停止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仍須區分抗告救濟與停止執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3項,兩種情況的條件不同:
- 符合偽造、變造及20日內起訴規定:發票人向執行法院證明已依法起訴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執票人仍可聲請供擔保繼續執行,發票人也可能再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
- 其他本票債權不存在爭議:提起確認之訴不符合前述第1項條件時,須另提出聲請,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後停止執行,並非遞狀就停止。
若已收到扣押命令,應把執行案號、文書與起訴證明一起整理,確認應向哪個法院辦理;不要只等待抗告結果。
四、找高雄法律事務所處理本票爭議,要準備什麼?
- 法院資料:完整裁定、附表、信封、送達或領取通知,以及執行命令。
- 本票資料:正反面照片、簽發日期、金額、當初交付本票的原因與對象。
- 金流與約定:借據、契約、匯款明細、還款收據、對話及和解文件。
- 處理目標:希望爭執哪筆債權、保全哪些證據,以及是否需要評估停止執行與擔保成本。
將時間順序與每筆款項對應起來,比只說「我沒有欠錢」更有助於判斷。第一次諮詢可搭配法律諮詢資料清單;若另收到民事起訴狀,再參考民事答辯與證據準備,分別確認各程序的期限與要求。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須依票據、交易資料與送達情形判斷。
需要個別法律諮詢,可先查看邱敬瀚律師介紹與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再使用智能預約安排諮詢,或來電07-392-9589。預約時請說明案件類型、現有文件及近期須處理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