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每月支付收入的三分之一」,就能避免扶養費爭議嗎?憲法法庭於2026年8月20日作成115年審裁字第1380號裁定,涉及離婚協議如何認定收入的爭議。對正在協商的父母而言,這則司法動態提醒:比例之外,計算基礎與查核方式同樣需要寫清楚。

依憲法法庭公布的裁定,聲請人對原案件將部分補助排除於約定收入之外表示不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審查庭認其未具體說明違憲理由,裁定不受理。這不是訂出全國統一扶養費公式,也不能解讀成所有補助一律不算收入。以下由離婚律師的條款審閱角度,整理父母協商時可先確認的問題。

一、離婚律師怎麼看「按收入比例」的扶養費約定?

比例約定本身不代表必然無效,問題通常出在雙方對「收入」的理解不同。有人認為只算底薪,有人則認為年終、獎金、津貼都應計入;也可能一方用稅前金額,另一方用扣除各種支出後的實領金額計算。

簽署前,應把可預見的差異攤開討論。若收入波動大,可由律師協助比較固定金額、比例計算或分項負擔等安排,並檢查是否足以支應孩子生活。選哪一種方式,要考量資料取得、履行能力及子女需求,不宜直接套用別人的協議。

  • 計入項目:薪資、獎金、加班費、津貼或其他給付,哪些列入?應逐項確認。
  • 計算口徑:稅前或稅後、按月或按年,有沒有固定結算日?
  • 核對資料:用薪資明細、扣繳憑單或其他可合法取得的文件,多久提供一次?
  • 特殊情形:轉職、停薪留職或收入大幅變化時,如何通知、協商與重新評估?

二、扶養費一定是一人一半,或薪水三分之一嗎?

都不是法律對所有家庭設定的固定比例。依民法第1119條,扶養程度須看受扶養者的需要,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孩子的年齡、教育及醫療需求、雙方負擔能力與實際照顧安排,都需要具體整理。

可先列出每月生活、就學、交通及必要醫療等支出,將固定費用與偶發費用分開,並留存單據。照顧孩子的一方也可能投入大量時間與勞力,不宜只用誰付了多少現金衡量全部負擔。

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子女扶養費與配偶間的贍養費,是不同的法律問題;協議中應分項記載,避免以一個模糊的「生活費」概括。

三、離婚協議的扶養費條款,至少核對五件事

  1. 給付對象與金額:確認是哪些子女的費用;若採公式,計算所需條件應完整。
  2. 起訖期間:從何時開始、約定至何時,以及期間變動如何處理。
  3. 付款方式:每期到期日、收款帳戶、匯款註記及付款證明保存方式。
  4. 額外支出:醫療、教育等特殊費用是否另計,事前溝通、單據及分攤方式為何。
  5. 履行與救濟:遲付如何催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以及文件是否具有可供強制執行的效力。

例如,約定「學費由雙方分擔」,仍可能爭執是否含課後照顧、校外課程或出國活動。較完整的做法,是先界定費用範圍、是否需事前同意,以及緊急必要支出的處理方式。這是條款檢查示例,實際內容須配合孩子需求調整。

私人離婚協議不宜直接視為法院執行名義。簽署前可請離婚律師一併評估適合的文件形式;若已發生欠付,可參考扶養費未支付時的請求與執行流程。

四、扶養費與探視安排,可以拿來互相交換嗎?

不應把「沒付錢就不讓見孩子」或「見不到孩子就停付」當成當然有效的處理方式。扶養、親權與會面交往需要分別處理,核心仍是孩子利益。依民法第1055條,法院可為子女利益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如有妨害子女利益,也有依法變更的機制。

交接地點、假日安排、臨時變動與聯繫方式,宜另行寫清楚。若有暴力、威脅或安全疑慮,應先向相關機關求助,並讓律師評估保護與程序安排,不宜只靠口頭承諾處理。

五、收入變少就能自行減付嗎?離婚律師諮詢怎麼準備?

依民法第1121條,扶養程度及方法可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但不代表一方說收入減少,就能自行停付或任意改金額。應先整理收入及必要支出變動的證據,再依原約定、裁判與適用程序處理。

諮詢時可帶離婚協議完整版本、法院文件、歷次付款紀錄、子女費用清單,以及自己合法持有的收入資料。若文件不足,先說明缺哪些資料,請律師評估調查或聲請方式,避免擅自登入他人帳戶取證。

委任前問清楚是單次諮詢、協議審閱、協商、調解或訴訟代理,以及費用與服務範圍。選擇離婚律師時,重點是能否把孩子需求、條款與後續履行說清楚,不以保證拿到特定金額作為判準。

需要個別法律諮詢,可先查看邱敬瀚律師介紹與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再使用智能預約安排諮詢,或來電07-392-9589。預約時請說明案件類型、現有文件及近期須處理的期限。

裁定及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別條款效力及處理程序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