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律要提前30天」「公司還沒找到人,就不能走」都不是可以直接套用的答案。離職預告要看契約種類、工作年資與離職原因。本文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為主要情境,整理預告、交接與薪資的常見問題。

一、離職要提前幾天?先看10、20、30日規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準用第16條第1項的預告期間:

  • 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提前10日。
  • 工作滿1年、未滿3年:提前20日。
  • 工作滿3年以上:提前30日。

例如,工作1年半的員工,一般適用的是20日預告,並非一律30日。若屬定期契約、最低服務年限爭議,或因雇主違法而終止契約,則須另外檢查適用規定,不能只用上述天數判斷全部權利義務。

到職未滿3個月,或仍在試用期呢?

勞基法對未滿3個月的離職預告天數沒有明文規定。依勞動部說明,須看雙方事前有無協商約定,約定也不能違反比例原則或顯失公平。不能單憑「還在試用」就認定一定要提前30天,或完全不用確認契約與交接安排。

二、預告期間算工作日,還是日曆天?

依勞動部的預告期間計算說明,通知當日不計,從次日起依日曆計算,包含例假、休息日及其他假期。不要只計算實際進公司的上班日。

提出離職時,建議用書面或可保存的電子郵件,明確記錄通知日期及預定契約終止日期;若排班、最後出勤日與契約終止日不同,也要分別寫清楚。遇到年資即將跨越門檻或日期計算爭議,可先核對到職資料,避免少算預告期間。

三、主管不簽核、還沒找到接替人,離職就無效嗎?

自請離職是勞工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到達雇主後即可發生效力,不以主管同意或完成內部簽核為必要;有指定終止日期時,則依該日期處理。依勞動部針對找不到接替人的說明,雇主不能單方面把離職日延後到找到人為止。

但「不必等批准」不表示可以忽略通知送達。應向公司適當的主管或人事窗口提出,保留郵件、訊息或收件紀錄;若原本明確約定的離職日需要提前或延後,應再與對方協商並留下紀錄。

四、未交接完成,公司可以把最後一個月薪水扣住嗎?

勞基法第26條禁止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不能只因公司認為交接不完整,就逕把已提供勞務應得的薪資當成懲罰或賠償金扣住。

另一方面,員工仍應妥善完成合理交接。可列出未結案件、檔案位置、待辦期限及公司物品,交付給指定窗口並保存紀錄。保留自己的出勤、薪資及交接證明時,應注意個資與保密義務,避免把客戶名單或公司機密任意帶走。

若對薪資結算有爭議,先索取薪資明細及扣款理由,再向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和雇主另外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是應分開釐清的問題。

五、沒有給足預告期,就一定要賠一個月薪水嗎?

不會因此自動產生「賠一個月薪水」的固定責任。依勞動部對勞動契約終止的說明,未依法預告屬違約問題,但不影響終止效力;若雇主因此受有損失,可協商或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

是否須賠償、金額多少,仍要看請求依據、實際損害、因果關係與證據,不能直接將雇主資遣時應付的「預告期間工資」反過來套在離職員工身上。若契約另有違約金或最低服務年限,也須個別審查約定效力。

在契約終止前,雙方仍有依約出勤與給付工資的義務。若離職是因欠薪、違法加班等雇主違法情形,可能涉及勞基法第14條及法定行使期間,應先確認終止理由與證據,再決定通知內容,避免把所有情況都寫成單純個人自請離職。

離職前,把這四件事寫清楚

  1. 核對契約與年資:確認契約種類、到職日及適用預告期間。
  2. 明確通知日期:寫明預定終止日,保存公司收受的證據。
  3. 製作交接清單:列明已交付與待協調事項,記錄窗口回覆。
  4. 核對薪資結算:保留薪資單、出勤資料與扣款說明,爭議項目逐筆整理。

如果需要確認預告期、交接要求或薪資扣款,可參考本所高雄勞資糾紛法律服務;離職後另有競業限制者,可延伸閱讀競業禁止與補償的法律教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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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官方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9月30日。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個案仍須依契約內容、離職原因與證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