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於2026年10月5日公布修正「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之1及第5點,並自當日生效。這次調整著重法院收件後的分案、書面審理及裁定流程。對正在尋找高雄法律事務所協助的民眾而言,先釐清聲請條件、整理危險情況與證據,仍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依司法院修正公告及附件,本次調整的是法院辦理事件的注意事項;跟蹤騷擾防制法原有的聲請要件,並未因這份公告而取消。
新增哪些處理措施?
依修正對照表,新措施可分成三個重點:
- 收件後立即分案:法院應立即分案,以不同顏色卷面及文字標示提醒儘速審結,也可以指定專股辦理。
- 明定得以書面審理:除有必要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外,法院得採書面審理。
- 加速陳述與裁定流程:應即時將聲請書繕本送達相對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期限;期限屆至且調查完畢後,儘速作成裁定並交付送達。
修正並未訂出所有案件一律幾天內核發的期限。能否採書面審理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收到到庭通知,也不能因為看到「書面審理」就自行決定不出庭。法院仍須調查事實並保障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保護令何時可以聲請?既有條件仍須確認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至5條規定了行為及聲請條件。第3條第1項主要涵蓋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令人畏怖並足以影響生活的法定行為;對配偶、親屬或關係密切者的騷擾,另有第2項規定。單次爭吵或一般往來爭議,仍須核對是否符合要件。
行為人經警方書面告誡後,於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依職權聲請。遇到侵擾可以先報警,由警方調查及評估保護措施,不必等到保護令聲請條件齊備才求助。
家庭成員間,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間發生跟騷,法律指定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能把跟騷保護令的書面告誡條件,直接套用到所有前伴侶或家暴案件。
書面審理下,哪些資料最需要整理?
提出聲請時,可依第7條要求,把事件與證據相互對照:
- 列出每次事件的日期、地點、方式及對方使用的帳號,保存完整訊息、通話紀錄與原始檔案。
- 整理報案、書面告誡及告誡後再發生事件的資料,避免只寫「對方一直騷擾」。
- 說明對生活的具體影響,例如改變上下班路線、請假或就醫,並附可供查證的資料。
- 寫明希望法院採取的具體措施,例如禁止特定騷擾行為、遠離工作地點一定距離,並說明原因。
法院是否核發及採取哪些措施,仍須依第12條審查跟騷事實與必要性。先了解警局筆錄與簽名前核對重點,也有助於準確記錄經過。
地址保密與出庭安全,可提前向法院提出
依第6、7及10條,聲請書可以只記載送達處所;需要保密住居所或擔心與對方接觸時,宜具體向法院說明。法院得依法採取隔別訊問等措施。遇有立即危險,先撥110求助,避免為了蒐證而單獨接觸對方。
向高雄法律事務所諮詢時,可攜帶事件時間表、警察或法院文件及完整對話。律師可協助辨別適用的保護令程序、整理聲請措施及證據。也可參考第一次法律諮詢資料清單與犯罪被害人協助資源整理,依個別情況安排後續協助。
本文依2026年10月8日查核的官方資料整理,實際程序與保護措施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法院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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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及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權利義務與處理程序仍須依個案資料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