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根據《刑法》規定,撿到他人遺失物品並未歸還而私自佔有是不合法的,具體如下:

  1. 法律定義:根據《民法》第75條,撿到的物品應向失主或相關機關報告,並盡量歸還。如果你未這麼做,則可能構成不當佔有。
  2. 刑法條款:如果你撿到的物品被認為是「失物」,而你卻故意拒絕返還,就可能違反《刑法》第356條中的「竊盜罪」。這可能會被判處刑罰或罰金,根據盜竊財物的價值而定。
  3. 義務與責任:撿到失物的人有責任妥善處理。這包括報告當地警察局或其他相關機構,以便尋找失主。如果簡單地佔為己有,法律會認為你有不當得利的行為。
  4. 善意與惡意:如果你在撿到物品時確實不知道它的所有權且有意歸還,則可能被視為善意行為。然而,一旦你知道它屬於他人卻仍無視而佔有,就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總結來說,撿到東西後應主動尋求歸還的途徑,以免涉及法律問題。

這些法律責任在具體案例中會根據情況有所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詳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