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傳票往往是開啟訴訟,更多人是在沒有預警的情況下收到傳票,也沒有收過傳票的經驗,在諮詢中,最多人問的問題就是「律師我收到傳票,怎麼辦?可不可以不去?」

律師解題問題前,通常會和您確認幾個問題:「誰發的傳票?刑事傳票還是民事傳票?身分是什麼?」

一般而言,最常發傳票的機關有兩個,「地方檢察署」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確認發票機關的原因在於,確定開庭日期那天要去哪裡報到。在傳票的票頭上,就會記載是哪個機關發的傳票,而在機關名稱後面,就會記載傳票的類型是「刑事傳票」還是「民事傳票」。

而最重要,仍然是傳票上記載「身分」。

在刑事案件中,傳票的身分可能會有「被告」、「證人」、「告訴人」或是「關係人」。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告訴人以外的身分,具有較強烈的到庭義務,白話講,如果被告、證人、關係人收到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很有可能接著就會經警察直接用強制力拘提或是罰錢;而告訴人不到庭雖然不會被機關用強制力帶走,但畢竟告訴人是刑事訴訟開啟的當事人,如果不到庭可會喪失自己陳述意見的權利。

在民事案件中,傳票上會記載「被告」、「原告」及「證人」,原告及被告不到庭雖然不會直接被罰錢或是拘提,但在訴訟上缺席的一方就喪失到庭陳述的權利了,有到庭的一方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只由到庭的一方進行陳述。至於民事案件中的證人,在法律上其實和刑事案件的證人一樣,收到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有可能會經拘提或是罰錢。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問題,收到傳票可不可以不去?原則上像上面說到的刑事被告、證人、關係人,律師會建議能去還要去,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日期前往,請務必先連絡傳票上書記官請假、更改庭期。

最後,如果還是不確定的話,仍然建議您諮詢律師才能保障自己權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