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傳銷後想退出,應先確認訂約日、商品可提領日,以及書面通知是否送達。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6年9月30日公布裁罰案:星曜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開始傳銷前未報備,以及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分別遭罰30萬元、10萬元,合計40萬元。

依公平會官方新聞稿,本案提醒的是報備義務與退出退貨程序。對遇到退款拖延的高雄民眾而言,更實際的問題是:自己適用哪個期限、能請求多少,以及如何保留通知證據。

一、訂約30日內與超過30日,退貨規則不同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1條,傳銷商的退出權利可分成兩種情形,不能一律套用網購的退貨觀念:

  • 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可用書面通知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事業應在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受理退貨、收受送回商品,返還退貨商品價金及其他給付事業的款項;法律允許的扣除項目仍須個別核對。
  • 訂約超過30日:仍可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但所持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已超過6個月者,不能依第21條要求退貨。符合規定的商品,事業應在終止生效後30日內,以原購價格90%買回,再核對法定扣除項目。

因此,「超過30日就完全不能退出」並不正確;但「任何時間都可以全額退貨」也不是法律規定。若交易標的是服務,第24條另有準用規定,商品的6個月限制不能直接照搬。

二、兩個30日與商品6個月,應分開記錄

第一個30日是從訂約日計算的權利行使期間;第二個30日是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事業應處理退貨退款的期限。若只向推薦人表達不想繼續,卻沒有向契約相對人提出可證明的通知,容易發生「到底何時退出」的爭執。

另外,商品的6個月不是一律從拆封日或實際領貨日計算。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可提領之日」涉及事業是否備有足夠存貨,並能證明商品已可隨時提領。應保存付款、到貨與可提領通知,不能只用自己記得的日期推算。

處理時可製作一頁時間表,列出訂約、每筆購買、可提領通知、提出退出及對方收件日期。接近期限者,應先確認有效通知方式,不宜等所有金額算清楚或等上線同意,才開始處理。

三、公司能扣獎金、運費或違約金嗎?

扣款是否合理,要先看適用第20條還是第21條。30日內退出時,法律允許扣除可歸責於傳銷商所致商品毀損滅失的價值,以及該次進貨已給付的獎金或報酬;超過30日的買回,則有原購價90%、已給付獎酬及商品價值減損等計算規則。由事業取回商品時,另得扣除取回運費。

事業不能把所有扣款都概括寫成「行政費」。可要求提供逐項明細,核對對應的商品、獎金、價值減損及計算依據。依第22條,傳銷商依前述規定行使解除或終止權時,事業不得另請求因該解除或終止所受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例如,假設一批符合第21條退貨條件的商品原購價為10萬元,90%的買回基礎為9萬元;但最終款項仍須核對已領獎酬、商品減損及取回運費。這是說明用的假設,不能拿來推定本新聞個案或所有傳銷商都可直接領回9萬元。

四、書面退出與退貨,怎麼留下證據?

先核對參加契約的公司名稱、通知地址及聯絡方式。書面應清楚表示解除或終止契約、要求退貨退款,並列明訂約資料、商品明細與聯絡方式。可評估用存證信函搭配掛號回執,或其他能保留完整內容及收受紀錄的方式;不要只保留「已傳送」畫面。

  • 契約與付款:完整參加契約、訂單、發票、匯款及刷卡紀錄。
  • 商品狀態:品名、數量、批號、包裝與現況照片;寄回時保留裝箱紀錄、託運單及簽收紀錄。
  • 獎金與通知:獎金明細、可提領通知、退出書面、收件證明及退款承諾。
  • 爭議金額:應退基礎、公司主張的每項扣款、已退金額與差額,分欄整理。

通知內容涉及解除依據、期限或多筆交易時,可先參考契約審閱與存證信函服務說明,確認文件要表達的法律效果。

五、已經被公平會裁罰,個人退款就會自動入帳嗎?

不會。行政裁罰與個人請求退款是不同程序;新聞中的40萬元是對事業的罰鍰,不是每位傳銷商可分得的賠償金。本案公告也不能直接當成刑事詐欺有罪認定。

若懷疑事業違反傳銷法規,可備資料向公平會反映;個人的返還款項,仍可能需要協商、調解或民事請求。遇到對方承諾分期退款時,應寫明金額、到期日及付款方式;若後續未履行,可延伸閱讀和解款未付與強制執行的區別。

尋找高雄律師處理傳銷退貨糾紛時,建議帶上上述時間表與證據,請律師先確認契約關係、通知效力、扣款依據及可採程序。委任前問清楚是單次諮詢、撰擬通知、協商還是訴訟代理,可減少對處理範圍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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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及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退貨範圍、通知效力及退款金額須依契約與交易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