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求職詐騙與帳戶責任|資料核對:2026年10月23日
找工作卻被要求把金融卡寄到超商,收到的不是薪水,而是帳戶警示通知。彰化縣警察局2026年10月19日發布虛擬幣測試員求職詐騙提醒:有人看到免經驗、高報酬廣告後加入LINE,被以測試及薪資流程為由要求寄出金融卡與存摺,帳戶隨後遭利用。這是近期防詐宣導,並非宣布新的處罰規定。
遭遇假求職後,除了防止帳戶繼續被使用,也要釐清警示、告誡及刑事調查各自代表什麼。不能只因自認受騙,就忽略銀行或警方通知。
提供薪轉帳號,和交出帳戶控制權有何不同?
正常薪資匯款需要收款帳戶資料,通常不需要雇主取得提款卡、網銀密碼或驗證碼。若對方要求開啟約定轉帳、交付登入資料,或代收不明款項再轉出,就已超出單純提供收薪帳號的範圍。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原則上不得把帳戶、帳號交付他人使用;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另有例外。是否適用例外,要看實際用途及控制方式,不能只憑對方說是「公司規定」判斷。
警示帳戶與告誡,是兩套不同的處理
警示帳戶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通報銀行採取管制。依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3、5、9條,警示帳戶會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對警示有疑義,應向原通報機關洽詢,必要時由銀行協助。被列警示本身不等於法院已判有罪。
告誡則是警察機關針對違反交付帳戶規定所作的處分。依帳戶限制管理辦法第4條,相關限制措施自告誡日起算五年,期間內再次違反另有重新起算規定。警示解除與告誡處理不能互相取代;即使刑事案件不起訴,也應分別確認仍有哪些管制、是否須另提救濟。
告誡屬行政裁罰,仍須審查主觀責任。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不能看到帳戶被使用就認定一律應告誡;但沒有幫助犯罪的故意,也不當然排除交付帳戶時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應提出受騙及查證經過供個案判斷。
第一次交出帳戶,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嗎?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違反交付帳戶規定,且有約定或收取對價、交付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或受告誡後五年內再犯等情形,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不能把「第一次」理解為一定只有告誡。
此外,即使只有一個帳戶、未收報酬,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有無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犯罪的要件與故意。受騙經過、曾否察覺異常、實際交付及金流,都是調查重點;既不能一律認定有罪,也不能保證說明「我是求職」就免責。
金融卡已寄出,先做這四件事
- 聯絡銀行並停止授權:透過銀行官方電話說明可能受騙,詢問掛失、停止相關功能及保存交易資料;不要繼續依陌生人的指示轉帳。
- 報警並保留寄件資料:提供寄件代碼、門市、時間及收件資訊;包裹尚未取走時,立即聯絡物流官方客服詢問攔件可能性,能否攔件仍須由物流確認。
- 保存完整對話:保留招募廣告網址、帳號頁面、薪資及工作說明、寄卡指示、匯款紀錄與原始檔,不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幾句。
- 確認每份通知:記下銀行管制種類、通報機關、案號、到場日期,以及告誡書實際收受日;不同程序的期限應分別核對。
高雄刑事律師諮詢前,要準備什麼?
搜尋高雄律師推薦時,可確認律師是否能說明警詢、帳戶管制與告誡救濟的差異,並清楚約定服務範圍及費用。先整理從看到廣告到察覺異常的時間線,提供完整通知與對話,會比只問「能不能解除警示」更有助於評估。
已收到警詢通知,可先閱讀做筆錄的權利與簽名前核對重點;準備資料時,也可參考第一次法律諮詢清單。
官方資料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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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及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權利義務與處理程序仍須依個案資料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