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教室|資料核對:2026年10月29日

離婚時,可以要求分走對方名下所有財產的一半嗎?剩餘財產分配的重點,是先確認夫妻財產制,再計算雙方符合規定的財產差額。向法律事務所諮詢時,帶著取得時間、資金來源與負債資料,比只問「房子可以分多少」更容易釐清權利。

先確認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且無其他法律規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若曾簽訂分別財產制契約,或婚後變更財產制,應先核對文件與生效情形,不能直接套用相同公式。

本文討論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與子女扶養費、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各有不同要件。某一項請求談妥,不代表其他權利也已一併處理。

分的是剩餘差額,不是每項財產各拿一半

民法第1030條之1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前提,將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應計入的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再比較剩餘金額。依法應排除的財產,也不能直接放進計算。

以簡化例子說明:假設甲依法計算後剩餘600萬元、乙剩餘200萬元,且沒有其他調整事由,差額是400萬元,乙可主張的平均分配額為200萬元。不是把甲的600萬元直接除以二,也不是每間房子都當然變成共有。實際是否以金錢或其他安排履行,還須看協議及法律程序。

婚前財產、繼承與贈與怎麼區分?

依第1017條,夫妻財產各自所有,並區分婚前與婚後;無法證明屬於婚前或婚後者,法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因此,結婚前的存款餘額、購屋款來源與買賣文件,可能比目前登記在誰名下更值得先整理。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是第1030條之1列明的排除項目。但主張父母給付是贈與、某筆款項來自遺產,仍應提出金流及相關文件;不能只因匯款人是親人,就把全部款項列為免計入。

婚前財產也不是完全不必看:其在婚姻中產生的孳息,依法視為婚後財產。另依第1030條之2,婚後財產拿去還婚前債務,或婚前財產拿去還婚後債務,尚未補償時另有計算規則。房貸、繼承款與薪資混在同一帳戶,更應逐筆追查用途。

沒有工作收入,就不能分配嗎?

不能只用薪資高低判斷。第1030條之1要求法院綜合考量家事勞動、照顧子女、家庭協力、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間及經濟能力等因素。無貢獻或其他情況造成平均分配不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這也不表示在家照顧孩子的一方,當然沒有貢獻。

若對分配比例有爭議,可整理照顧分工、家庭支出與重要生活安排的資料。法律事務所會需要具體事實評估,而不只是「錢都是我賺的」或「他從來沒付出」這類概括說法。

計算時間與請求期限,要分開確認

依第1030條之4,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若夫妻因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房屋估價、銀行餘額與投資部位,不能隨意拿今天的數字代替法定基準。

至於請求期限,第1030條之1規定,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超過5年,也有相同規定。不能一律理解成「離婚後還有5年可以慢慢談」,也不要假設雙方持續協商就必然保住時效。

到法律事務所前,先做一份財產資料表

  • 基本文件:結婚與離婚時間、夫妻財產制契約、離婚協議草稿或法院文件。
  • 資產資料:房屋土地、存款與投資,逐項記下所有人、取得時間、來源及可取得的證明。
  • 債務資料:貸款契約、借款用途、還款紀錄與基準時點餘額,避免重複扣除。
  • 爭議事項:哪些財產來源不明、估價不同,或協議已出現放棄請求的文字。

若涉及公司股權、未上市股票或其他特殊權利,先列明持有資料,估值方法可於諮詢時另行確認。資料應循合法方式取得。手上不齊全時,先記下已知線索,由律師評估如何補充,不必冒用對方身分登入帳戶。可參考第一次法律諮詢的資料清單;準備簽約者,也可閱讀離婚協議的效力與條款重點,確認付款安排、房屋移轉與放棄範圍,再決定是否簽署。

需要個別法律諮詢,可先查看邱敬瀚律師介紹與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再使用智能預約安排諮詢,或來電07-392-9589。預約時請說明案件類型、現有文件及近期須處理的期限。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文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