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澤法律事務所・法律教室|更新日期:2026年9月8日

被主管反覆羞辱、在工作群組遭孤立,或被安排明顯不合理的工作,如何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臺灣《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規範,已於2026年7月1日施行。申訴時要說明具體行為、工作脈絡與身心影響,並先確認被申訴人是否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選擇正確管道。

先確認適用範圍:本文以適用職安法職場霸凌規範的勞工為主。政府機關依法令從事公務者等,可能另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制度,不能只看職稱套用同一申訴流程。

2026年7月新制增加了什麼?

職安法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建立職場霸凌定義、雇主防治及調查責任,以及最高負責人涉案時的外部申訴制度。配套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最高負責人申訴處理辦法亦已施行。可核對職安署新制重點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現行條文

主管要求嚴格,就是職場霸凌嗎?

不一定。依第22條之1,須從勞工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是否超出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是否持續以不當言語或行為對待,以及是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等條件整體判斷。情節重大時,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例如,要求補正工作錯誤,與在多人群組中反覆以羞辱字句攻擊人格,應分別檢視。不是只要主管說「這是管理」就一定合法,也不是員工感到壓力,就必然符合霸凌要件。訊息前後文、工作分配理由、對待其他人的方式及健康影響,都是重要資料。

若侵害來自顧客、服務對象等外部人士,或尚未符合霸凌定義,仍可能涉及職安法第6條的職場不法侵害防治,不能因此認為雇主一概不必處理。

職場霸凌申訴,應向公司還是勞工局提出?

一般主管或同事:原則上向雇主申訴

可循公司公開的申訴管道,提出書面或依規定製作紀錄的申訴,保留送件及收件證明。請具體指出事件、對象、時間及希望採取的保護措施。若雇主未依法處理,可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反映;這與直接由地方政府受理最高負責人的霸凌申訴,並非完全相同的程序。

最高負責人涉案: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第22條之3允許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在高雄工作,可先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確認受理窗口與管轄。部門主管不必然就是法律所稱最高負責人,應依組織與實際身分判斷。

這條外部申訴途徑原則上自霸凌行為終了起逾三年不予受理;如果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另可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與前述三年期間比較,適用較長者。這是特定外部申訴的期間,不能拿來取代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勞動救濟期限。

公司不到10人,就可以不處理嗎?

不可以。雇主防治及知悉事件後的處理義務,不是到10人才開始。法律另依規模增加制度要求:

  • 10人以上: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30人以上: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 接獲申訴後:依法啟動保護、調查或依申訴人意願協調等措施,並依規定登錄案件與處理結果。

分店、分公司的人數是否合併計算,仍須檢查組織與管理情形。調查也應遵守客觀公正、陳述答辯機會及利益迴避要求;不是請被申訴主管自己回覆一句「沒有霸凌」,程序就一定完成。

蒐證可以從這五類資料開始

  1. 事件時間表:逐次記錄何時、何地、誰說了什麼、有哪些在場者。
  2. 完整溝通紀錄:工作群組、電子郵件及會議通知,保留上下文與原始時間。
  3. 工作要求與差異:職務說明、考核、排班、調動及工作指派,說明為何可能超出合理範圍。
  4. 影響與協助紀錄:就醫、請假或向公司求助的資料。診斷資料可支持健康影響,但不會單獨證明所有法律要件。
  5. 申訴往來:申訴書、收件證明、調查通知、結果及後續處置。

保全資料應在合法可取得的範圍內進行;不要登入他人帳號或任意外流同事個資。錄音的合法性與使用方式也須依參與者身分、情境和目的判斷。

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事件發生在2026年7月以前,就不能申訴?

不宜只用事件日期下結論。依職安署的過渡期說明,新法上路前發生、尚未完成調查,或新法施行後才提出申訴的案件,後續未完成程序原則上依新規定處理;已依法完成的程序效力仍應尊重。新程序的適用與個別違規是否可裁罰,須分開檢視。參考職安署勞工篇常見問答

申訴成立,公司就一定要付慰撫金?

申訴調查、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是不同層次。賠償仍須評估權利受侵害、損害、因果關係及應負責的人。若另遭調職、減薪或解僱,應保留通知並獨立確認勞動法上的救濟,避免漏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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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核截至2026年9月8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應依人員身分、行為、程序進度及適用規定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