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廣告說「月入百萬」,簽約後卻發現收入差很大,能要求退還加盟金嗎?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6年10月28日公布公仔加盟廣告裁罰案,提醒創業者查核營收資料,也讓法律事務所進行加盟契約審閱時,多了一個具體的風險案例。

10月28日新聞:公仔加盟不實廣告合計遭罰80萬元

依公平會新聞稿,法鬥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富女神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社群影片招募3D列印公仔加盟,宣傳月收入達百萬元。公平會核對金流與帳務後,認定相關加盟店並無影片所稱的單月營業額或獲利,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分別裁罰60萬元與20萬元。

公平會並指出,財富女神公司參與群組招攬、收取介紹佣金,與品牌業者共同負廣告主責任。此為行政裁罰新聞,並非已判決每位加盟主可獲多少賠償;個別契約與損失仍須另外認定。

看加盟獲利廣告,先問收入從哪裡來

營業額、扣除成本後的淨利、介紹新加盟者所得的佣金,代表不同的收入來源。評估時可要求提供計算期間、店數、成本項目及可供核對的帳務資料,並確認示範店是否有特殊地點或資源,不能直接當作自己開店後的預測。

若主要收入依賴招募新加盟者,而非商品銷售,更應釐清分潤機制。業者端也應保存廣告數據的計算依據,清楚說明限制條件;委託社群頻道宣傳,不表示能將不實內容的責任全部轉交給對方。

付訂金之前,就應取得重要加盟資訊

依公平會加盟業主經營行為處理原則第3、4點,重要資訊原則上須在締結加盟或預備加盟關係的10日前,或個案合理期間、雙方約定期間提供;契約則應有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的合理審閱期間。這是既有規範,並非本次裁罰才新增。違反揭露或審閱要求,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違反;契約效力仍須另行判斷。

文件至少應核對:開店與營運費用、品牌授權範圍、教育訓練、同區設店計畫、指定採購限制,以及變更、終止與解除條件。若先收費簽意向書,並約定退出會沒收款項或須賠償,也可能已成立預備加盟關係,不能只因文件叫「預約單」就忽略。

若總部口頭答應協助找店面、提供客源或保證回收設備,應確認是否寫入契約,並約定履行標準及期限。另須檢查解約費用如何計算,避免只看加盟金,漏算尚未到期的權利金、設備分期或違約金。

這些審閱安排不等於簽約後可以無條件反悔。加盟通常是為了經營事業,是否屬消費關係須依交易目的判斷,不能直接套用一般消費糾紛的網購7日解除權。可對照消保法第2條的消費者定義與第19條適用範圍。

已簽加盟契約,退費與求償要分別評估

不實廣告受罰,不會讓所有加盟契約自動失效。營運不如預期也不當然代表詐欺,仍須區分真實經營風險、契約未履行,以及簽約時的故意不實陳述。若能證明因對方詐欺而簽約,可評估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依第93條,原則上須於發現詐欺後1年內行使,且不得超過意思表示後10年。第三人施詐時,另有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限制。

若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而侵害權益,亦可評估第30條損害賠償,但須提出損失及其與違法行為的關聯。依第32條,此類請求另有知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行為起10年的時效規定。不同請求的要件與期限不同,不能只等待檢舉結果。

向法律事務所諮詢,先整理這四組證據

  • 招募廣告:完整影片、網址、刊登時間與宣傳帳號,避免只留一句截圖。
  • 締約經過:LINE對話、簡報、獲利試算、資訊交付日期及所有版本契約。
  • 資金流向:加盟金、設備款、收款人、發票及匯款紀錄。
  • 實際損失:營運帳冊、支出單據、已獲返還款項及協商紀錄。

當對方拒絕提供帳務、催促簽退場文件,或把退款與放棄其他請求綁在一起,宜先由法律事務所檢查條款,再評估通知、協商或訴訟。法律諮詢前可參考第一次諮詢的資料清單;若已約定分期退款,另見和解後不付款的處理方式,確認付款條件與後續執行需求。

需要個別法律諮詢,可先查看邱敬瀚律師介紹與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再使用智能預約安排諮詢,或來電07-392-9589。預約時請說明案件類型、現有文件及近期須處理的期限。

新聞及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9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權利義務與處理程序仍須依個案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