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除了院所內部調查,還可能涉及勞政與衛政機關。勞動部2026年10月16日說明跨部會通報合作,讓調查成立的醫事人員職場性騷擾案件,接續由衛政機關依專業法規處理。對當事人而言,搜尋律師推薦前,先確認身分、申訴進度與證據,才能找到適合協助的專業。
10月16日官方消息:調查成立後,勞政通報衛政
依勞動部新聞稿,地方勞政機關將醫療機構調查成立的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地方衛政機關;經確認行為人為執業醫事人員,再啟動醫政管理措施,依各醫事職類法律辦理。這次消息重點是機關間的資訊銜接,不能解讀為一經投訴就自動吊照,也不等於刑事定罪或損害賠償已經確定。
先確認工作關係,不能只看事件發生在醫院
醫師、護理師、行政人員、病患與學生的法律身分可能不同。本文以下整理一般受僱者的職場申訴重點;病患、學生或具有公務、教育、軍職身分者,須另外確認適用法規與程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是否構成性騷擾,還須綜合行為內容、雙方關係、工作影響及事件背景,並非只有肢體碰觸才需要處理。
雇主知道後,不能只要求雙方私下和解
第13條要求雇主防治性騷擾。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應採取避免再發生的措施、提供或轉介必要資源、調查事件,並作適當處理。即使不是經正式申訴得知,也有釐清事實及依當事人意願協助等義務,不能以「尚未填表」作為完全不處理的理由。
調查須客觀、公正、專業,讓雙方充分陳述與答辯,也應避免重複詢問。雇主接獲申訴時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成立時,亦須通知處理結果。至於保護措施如何安排,應依風險與工作情形評估,不能把處理成本一律轉嫁給申訴者。
何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依第32條之1,受僱者或求職者原則上向雇主申訴;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當事人不服被申訴人所屬雇主的調查或懲戒結果,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這類外部申訴另有期限:被申訴人不具權勢地位時,原則上自知悉性騷擾起2年、行為終了起5年;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時,則為3年、7年。兩種期間都要核對,不能只看其中一個。事件發生時未成年、對象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等情況另有特別規定,並涉及成年日、離職日與較長期間的比較。內部申訴、民事求償與刑事程序的期限也不能直接套用同一組數字。
保存完整證據,留意申訴後的工作變動
可先整理一份事件時間表,記錄日期、地點、行為、在場者,以及向誰反映、何時收到回覆。對話應保留完整上下文及原始檔,搭配班表、郵件、申訴收件證明與調查通知。醫療場域可能涉及病患個資,蒐證時應注意合法取得與必要範圍,避免任意散布無關病歷。
第36條禁止雇主因員工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解僱、調職或作其他不利處分。若其後出現減班、考績或職務變動,宜保存前後資料與雇主說明,供判斷是否與申訴有關;不能只憑時間接近,就直接認定違法。
若希望請求賠償,還要分別釐清加害行為、損害與責任。依第27條,雇主與行為人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雇主是否符合免責要件,仍須依具體事證判斷。調查報告可作為評估資料,並不直接決定民事賠償金額;就醫、諮商及支出紀錄也可一併整理。
看律師推薦前,先確認案件專長與委任範圍
職場性騷擾可能跨越內部調查、勞動申訴、行政救濟與民事賠償。評估律師推薦資訊時,可確認律師是否熟悉相關調查程序、證據整理及勞動關係,並能說明各程序的差異;若牽涉醫事專業處分,也要確認相應的行政案件經驗。
諮詢時先帶身分及僱傭資料、事件時間表、申訴文件與通知信封,可參考第一次法律諮詢的資料清單。委任前則應問清楚陪同調查、代擬書狀或訴訟代理是否包含在費用內,以及保密方式、承辦人與進度回報,可搭配委任律師前的評估重點檢查。把需求與文件說清楚,比只依網路聲量選擇更有助於判斷是否適合。
需要個別法律諮詢,可先查看邱敬瀚律師介紹與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再使用智能預約安排諮詢,或來電07-392-9589。預約時請說明案件類型、現有文件及近期須處理的期限。
新聞及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9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實際權利義務與處理程序仍須依個案資料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