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澤法律事務所・新聞專區|修正及生效日期:2026年8月31日|整理日期:2026年9月13日
法務部於8月31日修正「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同日生效。第五點處理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與篩選,對接到刑事執行通知的人而言,應先確認刑度、執行狀態及申請程序。消息與現行內容分別可查法務部修正公告及作業要點全文。
社會勞動仍是刑罰執行方式
易服社會勞動是經聲請、審查後,以無酬且符合公益目的的勞動履行刑罰,並非自行到公益團體當志工,就能折抵判決。即使符合可聲請的刑度範圍,也不能直接認定一定准許。
修正後第五點有哪些程序需要注意?
依現行文字,非在監院所收容者須親自到場提出聲請。他案正在服刑、本案預計接續執行者,應留意在本案接續執行日前提出;本案聲請未獲准許而接續執行等情形,另有不得再聲請的限制。
此外,數罪是否均可易服社會勞動、身心狀況及矯正效果等,均可能影響審查。這些是閱讀現行第五點時應核對的事項,不應將本次修正解讀為所有案件全面放寬。
收到執行通知後,建議先整理三類資料
- 判決與案件:各案判決、是否確定、定應執行刑資料及目前執行進度。
- 到場與期限:執行傳票、收件日期、報到日及承辦股別。
- 實際履行能力:依通知準備必要健康文件,並整理工作、照顧與可配合時段。
建議逐項向執行機關確認所需文件,不要因已提出聲請就自行不報到,也不要以親友經驗代替自己的案件審查結果。高雄刑事案件如需協助理解判決或執行程序,可參考刑事法律服務。
